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浙江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师公管字〔2020〕2号)、《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师财字〔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使用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部门)指定一位分管领导,并配备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设备总保管。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核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3.负责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清产核查、使用调剂、维修维护、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
4.负责校级公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分管领导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5万元以下新购设备项目的验收和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维护、调剂调拨、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设备总保管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验收、维护维修、调剂调拨、报损报废等的申报,组织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及验收,办理仪器设备建账、打印标签并落实粘贴。
3.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的管理,及时将保管人、存放地等相关变更信息录入系统,随时与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保管人换岗或退休时的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5.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签相符。
6.配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估,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工作。
第八条仪器设备保管人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2.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具备一般的保养维修及开发应用等技能。
3.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正常状态,并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
4.负责粘贴仪器设备标签,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做到账、物、签相符。
5.负责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粘贴警示标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6.做好新购设备的选型、论证、验收,设备信息变动的更新,设备维修维护的申报,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 学校管理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或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人民币100~10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耐用品。
3.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建附件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类等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计入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申购与审批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申购须登录“采购管理平台”,在系统中详细填写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指标参数、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使用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费来源、经费**及相关附件材料等。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行政办公类设备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行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超标准配置审批表》,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教学科研类设备学校经费支出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个人科研经费支出的直接由项目负责人申购。
第十四条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实施。进口仪器设备和控购物资还须按规定逐***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空调设备,需提交《浙江师范大学空调安装申请表》。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需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并要有5位校外专家的论证。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交《仪器设备单一品牌论证申请报告》,并要有3位专家的论证。
第五章 购置与验收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落实采购。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具体要求按《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采购中心负责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凡新购的仪器设备不论金额大小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建账、财务核销手续。
第十九条货物送达到指定地点后,由用户与供货商共同完成货物交接和安装调试,并进行实物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时,签订采购合同的,以合同为依据,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以招投标文件中相应条款为准;未签订合同的,以采购需求和设备说明书上标注的技术参数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货物交接:
1.设备到货时,由用户与送货人共同检查外包装,清点数量。
2.外包装完好、数量无误的设备可以进行开箱。
3.货物开箱需供货商代表在场,共同核对设备及附件清单,检查是否完好无缺。
4.如有破损、浸湿、变形、损坏等异常,用户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交接双方签字,并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装调试:
1.开箱后,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由供货商指派的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
2.安装调试过程中,供需双方对照合同、仪器设备说明书,逐一进行各项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的同时可进行设备维护及使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实物验收:
1.依据合同规定和实物装箱单,对设备及配件的品名、数量、型号规格、编号等内容,包括承诺赠送的物品,逐件清点核对,同时检查设备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等。
2.检查设备及附件外观有无破损、锈蚀、碰伤、受潮、霉变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验收:
1.依据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各项技术指标,逐项查验设备完成各项技术指标及参数的性能情况和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2.批量同类仪器设备作抽样验收,一般抽样数量为3~10台件。
3.单价40万以上或技术要求很高的仪器设备验收,验收人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提前阅读各类技术资料,准备好试验内容、测试样品等。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各项功能及指标正常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组织验收。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验收:
1.学校按仪器设备类别建立验收专家库,其成员由相关学科的专家、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2.参与招投标或谈判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验收组组长,除特殊设备或特定项目外,验收专家一般从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系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验收组成员一般安排2~5位专家,设组长1名。
3.特大型项目或技术要求很高的仪器设备或家具类等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从校外聘请专家验收,10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至少聘请1~2位校外专家。
4.使用单位的设备使用人(保管人)和验收联络人要作为验收组成员一起参加验收工作。
5.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在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系统中录入新购设备的相关信息,抽取验收专家,打印《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报告(学校验收)》,连同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交验收专家组组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验收结果上网公示。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验收:
1.各学院(部门)要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专家库。
2.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备使用人(保管人)负责验收,以《浙江师范大学设备建账验收单》或《浙江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建账验收单》作为验收凭证,不另写验收报告。
3.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单位需将新购设备的相关信息录入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系统,打印《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报告(使用单位验收)》,除设备使用人(保管人)外,还要安排2位专家共同参与验收,将验收结果录入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系统,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进行网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果需要供货商现场演示、测试技术参数或做出说明的,由使用单位事先提出并联系供货商派技术人员到场演示。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仪器设备外观完好、配件齐全、资料完整、各项性能符合合同要求和产品出厂技术指标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作出具体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验收的项目,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接到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安排,验收专家组组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交回验收报告,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验收的项目,联络人要及时组织验收,整个过程原则上在递交验收申请后1周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验收合格并经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建账、签字、货款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用户通知供应商整改,整改完成再组织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处理。
第六章 建账与账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或“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中办理仪器设备入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建账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对新购设备进行网上建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设备建账信息审核通过后,由使用单位打印《仪器设备建账验收单》(或《低值耐用品建账验收单》)和设备标签,及时将标签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并将经设备保管人、设备总保管、分管领导签字后的建账单和发票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分户账、分类账;各学院(部门)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各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签进行核查,以保证账、物、签相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
第七章 使用保管与维护维修
第四十条 各学院(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与义务;要加强仪器设备网络资源建设,实行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行政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校外有偿技术服务。在设备借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可以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学院(部门)可以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
第四十四条仪器设备保管使用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修校验等工作,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要认真学习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院(部门)、中修不出校。
第四十五条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要建立经常性维护维修制度,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测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
第四十六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随后向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损坏,直接联系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维修;保修期外仪器设备损坏,要求外修的需登录“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系统”填报维修申请,学院(部门)分管领导网上审核,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联系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第四十八条 维修完毕,要按规定组织验收。确定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目标,并从“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系统”中打印《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经验收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十九条各学院(部门)的设备总保管要相对稳定。仪器设备领用或管理人在办理离职、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五十条 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或丢失。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况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处理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对象、设备性质和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其损坏、丢失实物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五十二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者,属责任事故,应照章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和工作原理而盲目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6.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7.其他责任事故。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经有关人员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上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可以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损坏;
2.因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学校批准的,属于试验性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其它无法防范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示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坏的;
3.易碎易损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五条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赔。
赔偿金额=原值×(应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应使用年限净残值=原值×5%
1.按各类设备具体使用年限折旧赔偿,使用年限见附表;
2.不在附表内的其他设备,如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规定年限,没有的按10年折旧赔偿;
3.超出应使用年限,按其净残值赔偿;
4.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5.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6.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
7.恶意损坏、丢失或隐瞒不报的按原价赔偿。
第五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由各学院(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明确提出赔偿意见,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对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第五十七条赔偿审批程序:原值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原值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具体赔偿方案,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责任人持《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中的“财务缴款”联向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费,该仪器设备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计划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
第九章 出借、调拨与报废
第五十九条 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借用记录》,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第六十条 学院(部门)内部借用的,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校内学院(部门)间借用的,由学院(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校外借用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十一条借方必须按期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发现损坏或超期借用,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用方提出赔偿。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对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拨处理。调拨按先学院(部门)内后学院(部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学院(部门)内调拨必须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学院(部门)内部设备调拨单》,校内调拨必须填写《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
第六十三条 学院(部门)内和校内调拨,经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后,由双方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 校内调拨应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设备的移交手续。校外调拨必须根据教育厅、财政厅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设备的具体使用年限见附表);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的;
4.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的;
5.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6.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8.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的;
9.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的。
第六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设备标签完整。仪器设备保管人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或“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打印《浙江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或《浙江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报废申请单》。
2.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计算机需单独汇总,不与其它设备混合申报),由学院(部门)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并经学院(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同意,汇总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一物一表填写报废申请单。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设备作技术鉴定。
4.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各学院(部门)的报废申请,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由学校录入“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云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处置由学校负责。
5.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处置手续后,由校相关部门办理账务和财务的核销手续。
第六十七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统一存放在学校报废物品仓库,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处置。
第十章 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十九条学校和学院(部门)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按《浙江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